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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标准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
是指在机场活动地区和机库内发生航空器、车辆、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或致人重伤、死亡。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划准则和分类指标,是确定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军用机场、军民合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内从事的民用航空活动,也适用于在我国注册登记或由中国法人经营的航空器在境外机场从事的民用航空活动。
航空地面事故确定内容与等级分类
凡构成下面所列任何一条,即为航空地面事故。
1.航空器与航空器、车辆、设备、设施碰撞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死亡。
2.航空器在牵引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死亡。
3.航空器不依靠自身动力而移动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死亡。
4.航空器在检查中和操纵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伤亡。
5.航空器在维护和维修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伤亡。
6.工作人员在执勤和服务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伤亡。
7.航空器在开车、试车、滑行(直升机飞移)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伤亡。
8.车辆与车辆、设备、设施相撞造成车辆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伤亡。
9.车辆与设备在运行过程中致使人员伤亡。
10.在装卸货物、行李、邮件和航空食品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伤亡。
11.旅客在登、离机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伤亡。
12.航空器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伤亡。
13.加油设备、设施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伤亡。
14.在加油、抽油过程中造成航空器损坏或因航油溢出引起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伤亡。
15.车辆、设备、设施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伤亡。
16.载运的物品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伤亡。
17.载运的货物发生外溢、泄漏,活动动物逃逸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伤亡。
18.外来物致使航空器损坏。
19.航空器、设备、设施意外损坏。
航空地面事故等级分类
4.1事故划分原则
凡发生第三章所规定的内容之一者,并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航空器、设备、设施损坏直损失20万元(含)以上定为航空地面事故。
航空地面事故分为:特大重大航空地面事故、重大航空地面事故、一般航空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航空地面事故:
1. 死亡人数10人(含)以上;
2. 航空器、设备、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航空地面事故:
1. 死亡人数9人(含)以下;
2. 航空器、设备、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至500万元。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航空地面事故:
1. 造成人员重伤;
2. 航空器、设备、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含)至100万元。
(本文完)
民航休闲小站最后编辑检查于:200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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